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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东华、李某某等与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东华,男,1970年12月10日,汉族,务工,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原告:李某某,男,1973年4月10日,汉族,务工,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春柳,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马东华、李某某与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马东华、李某某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东华、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东华、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马东华、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海峰

书记员:赵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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