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马青云,濮阳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纪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行使与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马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邢艳丽
书记员:姚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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