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卫国,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宏城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9号13902室。
法定代表人:李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宇洁、崔娟,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河北宏城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2016年9月8日被告河北宏城拍卖有限公司对原告马某某提出反诉。原告马某某、反诉原告河北宏城拍卖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和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及反诉原告河北宏城拍卖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马某某晓刚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河北宏城拍卖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反诉费394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军海 审判员 吕书香 陪审员 王 政
书记员:刘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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