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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圣黛芬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兢旋、许南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香港圣黛芬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ONGKONGSANDEPHINIGROUPHOLDINGSLIMITED),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乐志琍,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战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承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兢旋,女,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申请人:许南溪,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萌,总经理。
  香港圣黛芬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ONGKONGSANDEPHINIGROUPHOLDINGSLIMITED)与徐兢旋、许南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香港圣黛芬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ONGKONGSANDEPHINIGROUPHOLDINGSLIMITED)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兢旋、许南溪银行存款1,119,9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兢旋、许南溪的银行存款1,119,9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香港圣黛芬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ONGKONGSANDEPHINIGROUPHOLDINGSLIMITED)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金妫

书记员:王嘉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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