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腾奥混凝土有限公司
沈继征
王迎宾(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
香河县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周建军(河北厚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香河腾奥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河现代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继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迎宾,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河县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东北街村欧陆豪庭小区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秀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军,河北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河腾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河县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香河县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香河腾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香河县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165元,由原告香河腾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香河腾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香河县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165元,由原告香河腾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芳
书记员:张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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