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香河县富某网吧与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76号1225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健,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河县富某网吧,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县新华大街北侧新华嘉园10号商住楼。
负责人张海山,该网吧经理。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与被告香河县富某网吧(以下简称富某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网尚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某网吧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获得授权,享有《福气又安康》、《心星的泪光》、《杀虎口》、《凤穿牡丹》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对上述环境下的侵权行为行使法律追究的权利。后经调查发现,被告未获得原告授权,即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向在其网吧内上网的不特定公众提供上述影视作品的播放服务。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上述影视作品的播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从其服务器中移除《福气又安康》、《心星的泪光》、《杀虎口》、《凤穿牡丹》的播放内容,立即停止提供《福气又安康》、《心星的泪光》、《杀虎口》、《凤穿牡丹》播放服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购买光盘费等合理开支费用38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富某网吧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9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09-I-022879),记载:经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台湾)授权,申请者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取得电视剧《福气又安康》在中国大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2009年7月15日至2011年7月14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该上述事项予以登记。2010年6月22日,台湾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商业同业公会出具《版权证明书》,证明: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下电视节目于全世界地区拥有完整合法著作权及智慧财产权益之权利。片名《福气又安康》(共27集),2009年出品,出品公司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演员陈桥恩、蓝正龙,首次发表地点台湾等事项。2010年9月7日,新闻出版总署颁发《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像字(2010)163」,批准《福气又安康》进口出版,并记载原出品公司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2009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14日,批准文号为新出像进字(2010)288号。
2009年2月27日,海南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江西电视发展总公司、上海银润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分别向东阳银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视剧《杀虎口》中国大陆电视发行版权、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授权给后者,后者有权行使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维权权利并可自主转让给第三方。上述《授权书》中均提及电视剧《杀虎口》由上述四单位联合制作。2009年4月1日,东阳银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视剧《杀虎口》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权利授权给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同日,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受让的上述权利转授给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并允许后者转授权。同年5月1日,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向网尚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其享有电视剧《杀虎口》等作品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网尚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节目的网吧追究法律责任,授权期限为2009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
2008年4月25日,浙江省广播电视局颁发(浙)剧审字(2008)第004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剧目名称《凤穿牡丹》,制作单位为浙江华新影视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单位为浙江广厦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华视影业有限公司,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为甲第130号。2008年2月8日,浙江广厦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新影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视剧《凤穿牡丹》包括国内电视台播映、信息网络等新媒体传播、广播、提供等在内的所有著作权的独家行使权利,以及转授权、维权等权利授予东阳华视影业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2008年2月8日至2012年2月7日。2008年7月7日,东阳华视影业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以计算机为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独占使用权和转授权以及维权权利授予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2009年6月1日,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网尚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其享有电视剧《凤穿牡丹》等作品的非独家自营网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独家网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网吧除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外的独家维权权利,授权期限为2009年6月15日至2011年6月14日。
电视剧《心星的泪光》(英文名称为StarIit),2009年4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广外合审字(2009)第005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剧目名称《心星的泪光》,长度22集,每集47分钟,境内制作单位为深圳市深广传媒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境外合作单位为台湾杰迈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为甲第187号。2009年5月6日,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深圳市深广传媒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书》,声明: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深圳市深广传媒有限公司、杰迈创意股份有限公司、GeneonEntertainmentInc、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与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联合摄制的22集电视剧《心星的泪光》,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深圳市深广传媒有限公司仅享有该剧的作品署名权,不享有该剧的任何其他著作权。该剧包括电视播映权、音响制品出版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永久全部版权及其收益为杰迈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与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享有。杰迈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与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有权行使、授权他人行使或转让该剧的版权权利。并对侵犯该剧版权权利的行为有权单独以自身名义采取法律行动或授权第三方采取法律行动。2011年1月26日,GeneonEntertainmentInc出具《声明书》,称其享有该剧在日本的永久版权,不享有该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版权。该声明书经日本相应的公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大使馆认证。2009年4月15日,杰迈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视节目交易中心出具《版权说明书及授权书》,说明电视剧《心星的泪光》系杰迈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视节目交易中心共同投资拍摄制作并拥有版权。授权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视节目交易中心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永久全部版权及其收益。2009年4月21日,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出具《授权书》,授予原告网尚公司独家使用电视剧《心星的泪光》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非法使用该剧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网吧)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009年7月21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根据原告网尚公司委托代理人的申请,由其公证人员及操作人员到被告处付费上网。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操作人员在被告网吧内任选一台计算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行为:1、由该操作人员开机登录后,安装并运行“屏幕录像专家V7.5”程序,对下面操作进行同步录像;2、点击首页上的“最新主流电影”,进入相关页面,网址为http://soshu/web/Index/index.asp;3、由该操作人员分别找到影片《人间正道是沧桑》、《福气又安康》、《敲敲爱上你》、《痞子英雄》、《封神榜之武王伐纣》、《杀虎口》、《王子看见二公主》、《心星的泪光》、《走西口》、《凤穿牡丹》、《公主小妹》、《命中注定我爱你》、《不良笑花》,对每一部影片任意选取部分片段进行播放。操作及播放过程用“屏幕录像专家V7.5”进行了同步录像;4、录制完成后停止运行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将现场使用屏幕录像专家所录制的视频文件上传至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网络硬盘中,回到北京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将上述文件下载至本处计算机内,使用本处计算机中的刻录程序将该视频文件刻录至光盘中,装入证物袋中封存后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保存。原告网尚公司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支付1000元公证费。
庭审播放该光盘,经比对,公证书所记载的内容与光盘反映的内容相互吻合。
以上事实有(2010)宁秦证民内字第55、57、58号公证书、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书、(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4280、04281号公证书、(2009)浙甬天证民字第4170、4171、4172、4173、4174号公证书、(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752、2753号公证书、(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244、9518、9517、7177号公证书、(2010)京长字内经证字第1179、15665、21261、4479、4119号公证书、公证费票据、律师代理协议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福气又安康》、《心星的泪光》、《杀虎口》、《凤穿牡丹》的著作权人将上述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予原告网尚公司独家使用,因此,原告网尚公司取得上述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已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被告富某网吧未经原告网尚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网吧内播放涉案影视作品,供公众浏览,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网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网尚公司要求被告富某网吧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及支付为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及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的数额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鉴于原告网尚公司实际损失和被告富某网吧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本院根据涉案影视作品具体的类型、知名度、传播方式、侵权行为发生时该影视作品档期的实际情况,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被告富某网吧赔偿原告网尚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香河县富某网吧立即从其服务器中移除《福气又安康》、《心星的泪光》、《杀虎口》、《凤穿牡丹》的播放内容,停止提供《福气又安康》、《心星的泪光》、《杀虎口》、《凤穿牡丹》播放服务;
二、被告香河县富某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元,由被告香河县富某网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德璋
审判员 张建民
人民陪审员 麻文静

书记员: 王同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