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
张福印(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
范某
原告梁某,河北省香河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福印,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住香河县。
原告梁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长:王亚萍
书记员:何建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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