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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永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2)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梁某
张福印(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
范某

原告梁某,河北省香河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福印,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住香河县。
原告梁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长:王亚萍

书记员:何建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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