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香河县凯某名典实木家具厂经营者:谢纯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浙江省永嘉县人,住香河县安平镇延福屯一村。住所地:香河县安平镇延福屯一村。委托代理人:吴凌云,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江苏省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河县凯某名典实木家具厂与被告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庭下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香河县凯某名典实木家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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