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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三强污水处理厂与河北万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香河县三强污水处理厂
吴联盟
河北万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迎宾(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

原告:香河县三强污水处理厂。
住所地:香河县秀水街南淑阳工业园东侧。
负责人:王婧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联盟,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万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治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迎宾,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香河县三强污水处理厂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香河县三强污水处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3元,保全费734元,共计1527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香河县三强污水处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3元,保全费734元,共计15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韩利

书记员:王新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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