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三强污水处理厂
吴联盟
河北万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迎宾(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
原告:香河县三强污水处理厂。
住所地:香河县秀水街南淑阳工业园东侧。
负责人:王婧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联盟,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万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治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迎宾,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香河县三强污水处理厂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香河县三强污水处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3元,保全费734元,共计1527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香河县三强污水处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3元,保全费734元,共计15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韩利
书记员:王新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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