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香格里拉(秦某某)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
法定代表人舒世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琼,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晋军,男,香格里拉(秦某某)葡萄酒有限公司员工,现住秦某某市。
被告秦某某市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
法定代表人孙敬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伟,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格里拉(秦某某)葡萄酒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某某市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香格里拉(秦某某)葡萄酒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香格里拉(秦某某)葡萄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60元,减半收取4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孟宏伟 审 判 员 曾 安 人民陪审员 张连科
书记员: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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