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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顺天编织包装有限公司与河北田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馆陶县顺天编织包装有限公司,地址:馆陶县柴堡镇肖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3743408832A。
法定代表人李献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延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东营,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田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平县东张孟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9238048-5.
法定代表人李顺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连秀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顺天编织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田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馆陶县顺天编织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以已与被告和解,被告一次性偿还给原告欠款45000元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双方纠纷已经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和解,被告一次性偿还给原告欠款45000元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欠款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馆陶县顺天编织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7元,减半收取748.5元,由原告馆陶县顺天编织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红涛

书记员:胡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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