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馆陶县远大机电设备安装队。
经营者:刘艳霞。
委托代理人:刘建国,河北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纪飞,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远大机电设备安装队诉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馆陶县远大机电设备安装队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馆陶县远大机电设备安装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馆陶县远大机电设备安装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0元,由原告馆陶县远大机电设备安装队负担。
审 判 长 常黎霞 审 判 员 王 韦 人民陪审员 刘亚菲
书记员:霍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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