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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思月陶艺有限公司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馆陶县思月陶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馆陶县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思月,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民,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新,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
原告馆陶县思月陶艺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馆陶县思月陶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彦 审 判 员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温广林

书记员:宋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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