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馆陶县思月陶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馆陶县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思月,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民,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新,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旨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东庄文明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李焱鑫,公司执行董事。
李学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县华信路66号7号楼3单元6号。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
原告馆陶县思月陶艺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旨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学军、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馆陶县思月陶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陈 彦 审判员 张 凯 审判员 武庆才
书记员:宋兵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