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富民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王进军(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秦永利
原告馆陶县富民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馆陶县陶山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崔付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进军,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永利,农民。
本院审理的原告馆陶县富民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秦永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馆陶县富民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馆陶县富民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故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馆陶县富民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馆陶县富民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馆陶县富民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故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馆陶县富民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馆陶县富民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申会民
书记员:李雪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