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华北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徐书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聊城市丰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馆陶县华北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北环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兰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书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聊城市丰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北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潘凤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馆陶县华北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聊城市丰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馆陶县华北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馆陶县华北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馆陶县华北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馆陶县华北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金峰
审判员:闫洁
审判员:靳旭业
书记员:贾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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