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馆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馆陶县金凤大道与筑先路交叉口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男,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仁,河北李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壶关县。
被告:冠县超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北环路320省道南侧农场。
法定代表人:刘永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东昌东路109号;
代表人:管瑞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振,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门爱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
被告:邯郸市第二运输总公司公路运输服务中心汽车七队,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县城东李庄村西。
负责人:王书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军,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乡县华中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乡县城东李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张德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军,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路392号。
代表人:韩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斌,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诉被告杜某某、冠县超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门爱军、邯郸市第二运输总公司公路运输服务中心汽车七队、肥乡县华中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馆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馆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馆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馆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担。
审判员 李元坤
书记员:王晓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