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饶某某金泉冷食厂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饶某某金泉冷食厂
朱贵春(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饶某某金泉冷食厂。
法定代表人:耿代营,职务厂长。
地址:河北省饶某某喜奥北大街219号。
委托代理人:朱贵春,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原告饶某某金泉冷食厂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某某金泉冷食厂委托代理人朱贵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因原告称被告欠原告冰糕产品货款人民币2万元,并提交了署名被告的欠条,虽然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属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应认定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存在,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饶某某金泉冷食厂货款人民币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因原告称被告欠原告冰糕产品货款人民币2万元,并提交了署名被告的欠条,虽然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属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应认定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存在,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饶某某金泉冷食厂货款人民币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郑学军
审判员:李连生
审判员:王杰

书记员:陈保卫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