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某某盛某钢材经销站
李仁
安世健(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
原告饶某某盛某钢材经销站。住所地:河北省饶某某邵家村。
负责人付卫东。
委托代理人李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安世健,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某盛某钢材经销站与被告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某某盛某钢材经销站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饶某某盛某经销站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某某盛某钢材经销站撤回对被告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53元,减半收取42026.5元,由原告盛某钢材经销站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饶某某盛某经销站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某某盛某钢材经销站撤回对被告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53元,减半收取42026.5元,由原告盛某钢材经销站负担。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刘汝梁
审判员:汤家银
书记员:谢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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