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饶某某与何国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思元,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群文,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何国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雪,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饶某某与被告何国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被告何国芳于同年9月26日提起反诉。原告(反诉被告)饶某某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何国芳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均自愿向本院撤回本、反诉请求,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饶某某撤回本诉诉讼请求;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何国芳撤回反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饶某某负担(已付);反诉案件受理费42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何国芳负担(已付)。
  

审判员:庄  倩

书记员:卢李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