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饶某、王某某与代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饶某
熊聚盛(武当山法律服务所)
王某某
代某某
饶贞华
朱延峰(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

原告:饶某,男,生于1967年11月12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63年10月9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熊聚盛,武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代某某,女,生于1963年4月8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饶贞华,男,生于1964年8月6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朱延峰,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王某某诉被告代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某、王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饶某、王某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7元,减半收取2824元,由原告饶某、王某某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饶某、王某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7元,减半收取2824元,由原告饶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彭泽辉
审判员:王汝军
审判员:杨玉莲

书记员:钱文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