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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淼珍与宁陵九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饶淼珍
陈阳(湖北涛实律师事务所)
宁陵九通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公司
范松锋(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饶淼珍。
委托代理人陈阳,湖北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宁陵九通物流有限公司(下称九通物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23063844817H。
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赵村乡西街。
法定代表人王成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公司(下称人寿财保郑州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1-1)。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
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松锋,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饶淼珍诉被告九通物流有限公司、人寿财保郑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饶淼珍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饶淼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淼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饶淼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淼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方晓春

书记员:谢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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