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云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坚、王成,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孝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申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寿宏。
被告:上海志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丁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福佑路XXX号XXX、XXX、XXX、XXX、XXX、XXX室。
负责人:毛寄文。
原告饶某某与被告朱孝友、上海申某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志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饶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恩健
书记员:陶娴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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