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饶河县金三角果菜批零商店,住所地:饶河镇。
经营者韩宝春,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新台镇居民,住饶河镇。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饶河镇支公司,住所地:饶河镇。
法定代表人王荣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明明,女,黑龙江集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饶河县金三角果菜批零商店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饶河镇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原告饶河县金三角果菜批零商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河县金三角果菜批零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饶河县金三角果菜批零商店负担。
审 判 员 石宪哲
书记员代 丽 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