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饶河县电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41300006822,所在地址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通江街11号。法定代表人:张金君,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笑雨,男,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河县西丰镇共赢物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址饶河县西丰镇西丰村。法定代表人:马义,经理。原告饶河县电业局与被告饶河县西丰镇共赢物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河县电业局委托代理人姜笑雨、被告饶河县西丰镇���赢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饶河县电业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饶河县西丰镇共赢物业有限公司交付电费76416.57元、支付违约金771.22元,以上合计77187.79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供电,原被告于2015年4月23日签订供用电合同,被告于每月30日前交付上月电费。现被告欠交电费76416.57元,产生违约金771.22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应交付电费76416.57元、支付违约金771.22元,以上合计77187.79元。被告饶河县西丰镇共赢物业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庭审中承认原告所述事实,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于2015年4月23日签订供用电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用电,被告于每月30日���交付上月电费。现被告拖欠应交电费76416.57元,产生违约金771.22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于供用电合同关系,原告按照合同供电,被告用电应按照合同交付电费。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电费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交付电费76416.57元、支付违约金771.22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饶河县西丰镇共赢物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饶河县电业局电费76416.57元,产生违约金771.22元,以上合计77187.79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计865元,由被告饶河县西丰镇共赢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江
书记员:刘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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