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饶河县电业局,所在地址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
法定代表人:张金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笑雨,男,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饶河县小佳河镇居民,现外出治病超过半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丽(系孔某某姐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饶河县居民,住饶河县。
原告饶河县电业局与被告孔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河县电业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计383元,由原告饶河县电业局负担。
审判长 林江
人民陪审员 郭士义
人民陪审员 陶国宝
书记员: 刘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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