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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县国土资源局与藏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饶河县国土资源局
贾龙善
郝雅枫(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
藏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饶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饶河镇。
法定代表人于剑源,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龙善
委托代理人郝雅枫,系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藏某某
上诉人饶河县国土资源局因与被上诉人藏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饶河县人民法院(2014)饶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饶河县国土资源局与藏某某于2005年6月27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但原审法院并未就藏某某未缴纳租金的事实以及饶河县国土资源局是否向藏某某催缴土地租金的事实查清,使该案基本事实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饶河县人民法院(2014)饶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饶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饶河县国土资源局与藏某某于2005年6月27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但原审法院并未就藏某某未缴纳租金的事实以及饶河县国土资源局是否向藏某某催缴土地租金的事实查清,使该案基本事实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饶河县人民法院(2014)饶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饶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玉波
审判员:曹红霞
审判员:薛龙

书记员: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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