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饶河县利民谷类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山里乡。
法定代表人黄进军,该合作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孟凡宝,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天波,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住三道岗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河县利民谷类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郑天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河县利民谷类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饶河县利民谷类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代理审判员 江志军
书记员:董泓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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