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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某某与鄂州市葛店经济开发区三王村委员会、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王风味泡菜厂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饶某某,男,汉族,1953年11月1日,住鄂州市华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金桥,系原告之子,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鄂州市葛店经济开发区三王村委员会。负责人:余宏胜,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修龙,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王风味泡菜厂。经营者:魏绍勇,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子燕,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饶某某与被告鄂州市葛店经济开发区三王村委员会、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王风味泡菜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饶某某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饶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四明

书记员:杜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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