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有斌
祝恒玉(湖北赤壁蒲圻法律事务所)
中央储备粮咸宁直属库
徐新贵(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
徐欢(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饶有斌。
委托代理人祝恒玉,赤壁市蒲圻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央储备粮咸宁直属库(以下简称粮食储备库)。
机构代码:72208561-6。
法定代表人刘圣安,粮食储备库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新贵,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欢,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变更诉求要求被告赔偿10000元并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有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有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葛昊飞
书记员: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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