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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有斌与中央储备粮咸宁直属库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饶有斌
祝恒玉(湖北赤壁蒲圻法律事务所)
中央储备粮咸宁直属库
徐新贵(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
徐欢(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饶有斌。
委托代理人祝恒玉,赤壁市蒲圻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央储备粮咸宁直属库(以下简称粮食储备库)。
机构代码:72208561-6。
法定代表人刘圣安,粮食储备库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新贵,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欢,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变更诉求要求被告赔偿10000元并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有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有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葛昊飞

书记员: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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