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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新民与浠水县百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余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饶新民
左自容
段卿(湖北和雅律师事务所)
浠水县百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余南平

原告饶新民。
委托代理人左自容,系原告儿媳,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段卿,湖北和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浠水县百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散花镇李渡村黄黄高速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6548425-7。
法定代表人陈朝辉,系公司经理。
被告余南平。
原告饶新民诉被告浠水县百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余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饶新民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饶新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新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饶新民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饶新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新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饶新民负担。

审判长:陈丹
审判员:张婵
审判员:朱启志

书记员: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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