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饶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恒玉,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壁市公共汽车运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薇,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饶某某与被告赤壁市公共汽车运输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饶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开庭审理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饶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饶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小年
书记员: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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