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先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仁(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光泽(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饶某某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1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建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鑫、王耀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军仁,被上诉人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光泽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箭公司以公司内部对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承担进行了处理,案件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箭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3元,由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建强 代理审判员 周 鑫 代理审判员 王 耀
书记员:千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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