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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某某与嘉鱼县血吸虫病防治医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饶某某
陈静(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嘉鱼县血吸虫病防治医院

原告: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
委托代理人:陈静,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嘉鱼县血吸虫病防治医院。
法定代表人:殷德力,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某与被告嘉鱼县血吸虫病防治医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某某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饶某某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饶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饶某某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饶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忠波

书记员:熊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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