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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某某、许某与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饶某某,女,生于1977年5月10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原告(反诉被告):许某,男,生于1977年9月20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禹勤,男,生于1971年7月25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兰正利,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反诉原告):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来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晓琴,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某、许某诉被告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东来公司)、被告鑫东来公司反诉原告饶某某、许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某某、许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鑫东来公司的起诉。被告鑫东来公司亦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告饶某某、许某的反诉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饶某某、许某撤回对被告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饶某某、许某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合计348元,由被告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智华 审 判 员  王义明 代理审判员  江 涛

书记员: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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