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饶某某,女,生于1977年5月10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原告(反诉被告):许某,男,生于1977年9月20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禹勤,男,生于1971年7月25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兰正利,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反诉原告):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来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晓琴,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某、许某诉被告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东来公司)、被告鑫东来公司反诉原告饶某某、许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某某、许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鑫东来公司的起诉。被告鑫东来公司亦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告饶某某、许某的反诉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饶某某、许某撤回对被告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饶某某、许某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合计348元,由被告丹江口鑫东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智华 审 判 员 王义明 代理审判员 江 涛
书记员: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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