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饶某。
委托代理人张恩喜,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勇。
申请人饶某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裁定对被申请人魏某某抵押物8套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优先清偿申请人债权1592800元。本院于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饶某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饶某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饶某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6387元,由申请人饶某负担。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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