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饶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饶某某
徐进夫(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原告饶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进夫,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应诉,接收标的,签收法律文书,代为立案。
被告周某某。
原告饶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进夫、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所借原告1506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对借款负有偿还义务;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要求还款,被告应当偿还;双方口头约定的按月利率3%计息,对于被告已经支付的部分予以支持,对于未支付的利息,依法按月利率2%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饶某某借款本金150600元及相应利息(按借款本金15.06万元,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3年2月5日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1万元,自2013年2月6日以后按月利率2%计息至借款还清之日,被告已付1万元利息从中扣减)。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所借原告1506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对借款负有偿还义务;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要求还款,被告应当偿还;双方口头约定的按月利率3%计息,对于被告已经支付的部分予以支持,对于未支付的利息,依法按月利率2%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饶某某借款本金150600元及相应利息(按借款本金15.06万元,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3年2月5日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1万元,自2013年2月6日以后按月利率2%计息至借款还清之日,被告已付1万元利息从中扣减)。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长:桂彦
审判员:王淑兰
审判员:张丽芬

书记员:梅艳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