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黑龙江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申请人颜某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某某名下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海林街仁寿路x号、产籍号395-470-4/x-xx-xx、产权证号31xxxx、面积39.01平方米仓储房屋,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产籍号395-470-4/x-xx-xxxxxx、产权证号31xxxx、面积117.54平方米房屋及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产籍号395-470-4/x-xx-xx、产权证号31xxxx商铺的产籍予以查封。担保人姚俊丞以其名下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海林街仁寿路x号、产籍号395-470-4/x-xx-00xxxx、房产证号31xx**、建筑面积143.52平方米房屋及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产籍号395-470-4/x-xx-xx、产权证号31xxxx、建筑面积92平方米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故依法应予准许。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担保财产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姚俊丞名下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海林街仁寿路x号、产籍号395-470-4/x-xx-xxxxxx、房产证号31xx**、建筑面积143.52平方米房屋产籍,期限为2017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3日;二、查封担保人姚俊丞名下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产籍号395-470-4/x-xx-xx、产权证号31xxxx、建筑面积92平方米房屋产籍,期限为2017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3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颜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凤羽
书记员:董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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