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上游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钟浩。
申请人颜某某与被申请人江苏上游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上游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44,560元。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上游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44,560元。
保全金额总计144,560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1,242元,由申请人颜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郑 磊
书记员:刘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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