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某
黄毅(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湖北清泰置业有限公司
杜时雨
原告颜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毅,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清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时雨,总经理。
被告杜时雨。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与被告湖北清泰置业有限公司、杜时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1、冻结被告湖北清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将军路129号(土地使用证号为:巴国用(2015)第584号,面积512.76㎡)的土地使用权;2、冻结被告杜时雨在被告湖北清泰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
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湖北清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将军路129号(土地使用证号为:巴国用(2015)第584号,面积512.76㎡)的土地使用权;
二、冻结被告杜时雨在被告湖北清泰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
三、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冻结土地的使用权、股权作出处分、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冻结土地使用权、股权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3年时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湖北清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将军路129号(土地使用证号为:巴国用(2015)第584号,面积512.76㎡)的土地使用权;
二、冻结被告杜时雨在被告湖北清泰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
三、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冻结土地的使用权、股权作出处分、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冻结土地使用权、股权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3年时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审判长:田祚海
书记员:谭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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