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志,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侯文玉,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正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朱耀,执行董事。
上诉人颜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上海正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8)沪7101民初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经原审法院及我院催缴上诉费用后明确表示不予缴纳,且实际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颜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朱宇明
书记员:陈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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