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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与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正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志,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侯文玉,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正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朱耀,执行董事。
  上诉人颜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上海正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8)沪7101民初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经原审法院及我院催缴上诉费用后明确表示不予缴纳,且实际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颜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朱宇明

书记员:陈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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