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颜某某与颜某某、潜江市万科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颜某某
田业超(湖北潜江老新法律服务所)
颜某某
潜江市万科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张叶盛(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颜某某,男,生于1973年9月29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田业超,潜江市老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颜某某,男,生于1976年2月16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潜江市万科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叶盛,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颜某某诉被告颜某某、潜江市万科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科门业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志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业超、被告颜某某、被告潜江市万科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叶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通过被告颜某某向被告万科门业公司定作房门后,被告颜某某、万科门业公司将房门交付原告颜某某并进行了相应的安装,原告颜某某接受了被告万科门业公司制作的房门并给付了报酬,双方已按定作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原告颜某某被房门上的气窗玻璃掉下致伤与被告颜某某、万科门业公司为其定作和安装房门等履行合同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原告颜某某要求被告颜某某、万科门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九十一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颜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10201040000456。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通过被告颜某某向被告万科门业公司定作房门后,被告颜某某、万科门业公司将房门交付原告颜某某并进行了相应的安装,原告颜某某接受了被告万科门业公司制作的房门并给付了报酬,双方已按定作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原告颜某某被房门上的气窗玻璃掉下致伤与被告颜某某、万科门业公司为其定作和安装房门等履行合同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原告颜某某要求被告颜某某、万科门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九十一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颜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志华

书记员:刘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