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昌盛,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露,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帅,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汉首席海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290号。法定代表人:李婷,公司总经理。
原告颜昌盛诉被告武汉首席海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颜昌盛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故原告颜昌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昌盛撤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计72元,由原告颜昌盛负担。
审判员 王传平
书记员:章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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