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依兰县公安局退休干部,住依兰县。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依兰县依兰镇。
委托代理人:张剑峰,黑龙江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依兰县制米厂工人,住依兰县。
原告颜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颜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风华 审判员 吴 妍 审判员 马海波
书记员:卢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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