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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依兰县公安局退休干部,住依兰县。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依兰县依兰镇。
委托代理人:张剑峰,黑龙江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依兰县制米厂工人,住依兰县。

原告颜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颜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风华 审判员  吴 妍 审判员  马海波

书记员:卢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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