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随州市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迎宾花园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何克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璐,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开庭审理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判决书落款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颜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亘 审判员 袁 涛 审判员 吕丹丹
书记员:谢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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