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丽红,牡丹江市东安区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小平,牡丹江市东安区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牡丹江经济开发区城乡社区工作委员会中乜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牡丹江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刘军,该村主任。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彩云,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颜某某与被告牡丹江经济开发区城乡社区工作委员会中乜河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某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张丽红、王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牡丹江经济开发区城乡社区工作委员会中乜河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彩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耕种的4100平方米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合法有效并要求被告与原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颜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35元,退还原告颜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彦军
书记员:王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