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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与丁某、张光大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颜某某
冯雪
那业林(黑龙江那业林律师事务所)
丁某
孙振明(黑龙江孙振明律师事务所)
张光大
孙磊

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某某,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业林,黑龙江那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明,黑龙江孙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光大,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磊,无职业。
上诉人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丁某、张光大、孙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4)建商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颜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那业林,被上诉人丁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明,被上诉人张光大、孙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关于上诉人及三被上诉人在涉案运输工程中的投资数额认定事实不清,且对涉案运输工程利润应否分配未予认定,为查明本案事实,本案发回重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4)建商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重审。
上诉人颜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73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关于上诉人及三被上诉人在涉案运输工程中的投资数额认定事实不清,且对涉案运输工程利润应否分配未予认定,为查明本案事实,本案发回重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4)建商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重审。
上诉人颜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7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鲁民

书记员:王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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