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秦前坤(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
颜光明
颜光明、张清明等401人的
李清亮(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
李智敏
汪建祥(湖北仙桃沔州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公民身份证码xxxx,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秦前坤,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光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仙桃市人,农民,住仙桃市彭某某挖沟村一组13号。
。等401人
上列
被上诉人颜光明、张清明等401人的
诉讼代表人张清明。
诉讼代表人许铁树。
委托代理人李清亮,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仙桃市彭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仙桃市彭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军武,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智敏,该镇政府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仙桃市彭某某挖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许发章,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建祥,仙桃市沔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颜光明、张清明等401人、原审被告仙桃市彭某某人民政府、仙桃市彭某某挖沟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程身龙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青、王晓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前坤,被上诉人颜光明、张清明等401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清亮,原审被告仙桃市彭某某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智敏,原审被告仙桃市彭某某挖沟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汪建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8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8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身龙
审判员:王青
审判员:王晓明
书记员:宋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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