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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艳,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建,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颜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向被告张某有效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王芩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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