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艳,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建,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颜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向被告张某有效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王芩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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