顿彦者
程某某
杨飞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
保定郄远商贸有限公司
华北泰兴护栏有限公司
郄新玲
汪如田
孙岩利
甄静亮
甄宝
原告:顿彦者。
原告:程某某。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杨飞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郄远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红阳大街69号门脸。
法定代表人:郄新玲。
被告:华北泰兴护栏有限公司。
住所地:望都县八一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汪如圣。
被告:郄新玲。
被告:汪如田。
被告:孙岩利。
被告:甄静亮。
六
被告
委托代理人:甄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顿彦者诉保定郄远商贸有限公司等六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顿彦者、程某某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顿彦者、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顿彦者、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顿彦者、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顿彦者、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吕学军
书记员:苑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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